基本案情
某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行为:(1)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2)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以及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3)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等因素;(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为合格投资者。
风险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综合评估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