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酒店开房,一次容留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伙同他人盗取手机卡,后使用该手机卡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造成被害人被电信诈骗19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行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法院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