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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忻州一地25人被公开曝光

   日期:2025-08-25     移动:http://mob.kub2b.com/quote/2004.html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一)

(2025)0924执5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果叶、何巧凤、杨君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果叶,女,汉族,1968年1月18日生,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同路村店门村民小组1排12号,身份证号14222619680118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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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何巧凤,女,汉族,1970年7月8日生,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公主村135号,身份证号14222619700708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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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杨君梁,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生,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一村14排19号,身份证号1422261969022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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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果叶、何巧凤、杨君梁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15691.4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果叶、何巧凤、杨君梁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二)

(2025)0924执5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郑海全、谢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郑海全,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生,山西省繁峙县金山铺乡小柏峪村丙430号,身份证号14222619720127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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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谢世英,女,汉族,1977年5月11日生,山西省繁峙县神堂乡山角村136号,身份证号14222619770511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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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海全、谢世英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050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海全、谢世英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三)

(2025)0924执5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刘存英、梁存拴、郑材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刘存英,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平型关珍西连仲村24排54号,身份证号14222619670222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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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梁存拴,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平型关镇西连仲村24排54号,身份证号1422261965091179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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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郑材东,男,汉族,1993年2月24日生,山西省繁峙县金山铺乡小柏峪村丙430号,身份证号14222619930224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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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存英、梁存拴、郑材东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1944.6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存英、梁存拴、郑材东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四)

(2025)0924执6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陈效义、康永先、郑润虎、兰仕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陈效义,男,汉族,1974年3月8日生,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二村20排12号,身份证号14222619740308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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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康永先,女,汉族,1971年3月22日生,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二村20排12号,身份证号1422261971032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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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郑润虎,男,汉族,1960年2月6日生,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公主村90号。身份证号14222619600206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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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兰仕菊,女,汉族,1968年7月9日生,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公主村90号,身份证号52242519680709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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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效义、康永先、郑润虎、兰仕菊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0802.95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效义、康永先、郑润虎、兰仕菊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五)

20250924执6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杨俊枝、郭治和、郭五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杨俊枝,女,汉族,1958年10月21日生,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11号,身份证号142226195810221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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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郭治和,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生,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11村,身份证号14222619531005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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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郭五五,女,汉族,1956年10月23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关岳庙48号,身份证号14222619561023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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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俊枝、郭治和、郭五五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50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俊枝、郭治和、郭五五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六)

(2025)0924执6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郑爱国、张翠平、胡晓琴、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郑爱国,男,汉族,1973年1月2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大营镇小店村320号,身份证号14222619730102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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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翠平,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平型关镇横涧村53号,身份证号1422261972122679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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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胡晓琴,女,汉族,1989年8月19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平型关镇云雾峪村250号,身份证号142226198908199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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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平型关镇云雾峪村250号,身份证号14222619870820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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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海全、张翠平、胡晓琴、李杰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13526.43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海全、张翠平、胡晓琴、李杰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七)

20250924执6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闫润生、倪二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闫润生,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大营镇万民庄村5号,身份证号1422261974040567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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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倪二香,女,汉族,1979年8月4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大营镇万民庄村5号,身份证号1422261979080474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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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闫润生、倪二香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3136.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闫润生、倪二香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八)

20250924执6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刘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刘国华,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大营镇下台庄村105号,身份证号14222619880714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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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国华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2330.5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国华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九)

20250924执55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巧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巧凤,女,汉族,1967年12月11日生,山西省繁峙县金山铺乡金山铺村8号,身份证号14222619671211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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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巧凤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535.77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巧凤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十)

20250924执56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李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粉花,女,汉族,1966年9月23日生,山西省繁峙县东山乡后峪村2排8号,身份证号14222619660923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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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粉花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880.88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粉花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十一)

20250924执68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杨增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杨增应,男,汉族,1959年8月12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岩头乡大明烟村四区63号,身份证号1422261959081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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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增应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795.6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增应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月二十

助编: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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