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待遇标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好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吉民发〔2014〕24号)中“凡精退职工生活待遇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及丧葬补助标准,每年由设区地级市(含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依据长春市2024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7.9%,经研究决定按增幅8.0%调整我市城区、开发区(包括双阳区、九台区)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及丧葬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17元调整为1423元,丧葬补助标准由7560元调整为8165元;并在8月底前对1—6月份提高的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补助进行补发。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丧葬补助与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采取差额方式发放。
二、对象范围
1.此次调整的对象范围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和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2.原精简单位管理的(非财政资金承担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及丧葬补助标准可参考本标准执行,也可以自行按不低于驻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进行调整。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标准的资金来源按照《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吉民发〔2014〕2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