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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 护航成长——鹤山法院三八红旗工作室雅瑶法庭分室进行离婚家庭教育指导
发布时间:2025-09-15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与法同行,护航成长

近日,鹤山法院三八红旗工作室雅瑶法庭分室运用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女性干警独特优势和作用,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分室还采用“法庭+镇街妇联”联合指导模式,为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的离婚当事人提供“柔性”家庭教育指导,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切实贯彻落实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督促和引导父母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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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较少关心原告及儿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起诉至鹤山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和处理儿子的抚养权。

该案承办法官袁金淑通过庭前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直接对抚养权归属问题作出判决,可能导致夫妻离婚后会将不满情绪或矛盾发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若能善用情、理、法相融合的方法多元化解纠纷,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袁法官遂召集三八红旗工作室雅瑶法庭分室成员马惠娴、胡小红提前做好庭前调解准备工作,并邀请雅瑶镇妇联副主席潘文敏、多元解纷员冯煜韬共同参与该案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对儿子抚养权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袁法官与镇妇联同志、多元解纷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以尊重子女意愿和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成长角度来确定抚养权归属问题,最终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束后,袁法官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就离婚后如何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她秉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的指导思路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交流探讨,明确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并对“依法带娃”提出针对性意见。告知享有抚养权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且双方须密切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离婚后也要给予孩子充分的陪伴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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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敏副主席亦充分发挥她熟悉妇女儿童工作的优势,从关爱儿童的角度,对原、被告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强调帮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是身为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担当,双方均应主动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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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听取上述家庭教育指导意见后,均表示离婚后也会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缺席孩子每一个成长瞬间,让孩子在有爱、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健康长大。上述“法庭+镇街妇联”联合指导模式的运用,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家庭教育指导是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鹤山法院三八红旗工作室雅瑶法庭分室将依托法院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未成年案件纠纷多元化解,并适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定期对涉未成年案件进行回访、跟踪帮教等,持续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此外,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多与属地镇街妇联、学校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全力推动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树立良好的家庭教育观,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普法小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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