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00期三川汇文化科技
《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前言
广告产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供给和需求、生产和消费的润滑剂,是健康审美观、理性消费观和正确价值观的传声筒,被视作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扩大国内需求、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我国是广告大国,近年来广告产业呈现经营主体持续扩容、数字引擎动力强劲、新质广告突飞猛进的态势,实现了规模实力和质量效益的双跃升。广告产业涵盖创意孵化、内容制作、媒介运营、数字传播、品牌代理等环节,从头部传媒集团的战略布局到中小微广告创意工坊的繁星闪耀,从传统媒介到数字媒介,多元主体、多重业态共同绘成我国广告产业万亿级图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助企政策,有力激发广告产业经营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2025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更好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方便广大广告产业经营主体及时了解和适用相关支持政策,我们梳理了中央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编制形成《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本指引按照政策内容、享受主体、执行期限、政策依据的体例编写、涵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人才就业政策、营商环境政策、经营主体培育政策6个方面,共35项具体支持措施。政策出台时间截至2025年2月20日。
目录
1.财政政策
1.1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1.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1.3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1.5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免缴国有资本收益政策
1.6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支持政策
1.7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限定政策
2.税收政策
2.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2.3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2.4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税收优惠政策
2.7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8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2.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2.10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1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12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金融政策
3.1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3.2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3.3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4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专项担保支持政策
4.人才就业政策
4.1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政策
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4.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4.4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4.5广告行业人才培养支持政策
5.营商环境政策
5.1营造便利规范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政策
5.2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政策
5.3完善涉企收费联合监管机制
5.4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6.经营主体培育政策
6.1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政策
6.2广告对接服务中小企业政策
6.3强化广告合规助企政策
1.财政政策
【政策内容】
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主体】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1.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 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执行期限】
2016年5月1日以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1.3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指导采购人综合运用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联合体投标、价格扣除等举措,促进中小企业参加采购活动。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
2022年7月1日以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政策内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执行期限】
2016年2月1日以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5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免缴国有资本收益政策
【政策内容】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7年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执行期限】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号)
1.6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推动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执行期限】
截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号)
1.7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限定政策
【政策内容】
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清理其他不合理收费。
【享受主体】
广告产业经营主体。
【执行期限】
2014年2月26日以来。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2.税收政策
2.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号)
2.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号)
2.3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号)
2.4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享受主体】
第一条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第二条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增值税、契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执行期限】
2023年10月23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2.7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8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享受主体】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10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
2016年以来。
【政策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2.1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
2017年以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12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以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3.金融政策
3.1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执行期限】
2023年8月2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2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执行期限】
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3.3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纳税人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执行期限】
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3.4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专项担保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
分类提高面向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
【享受主体】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
【执行期限】
2024年7月24日以来。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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