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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罪名概览

   日期:2025-08-24     移动:http://mob.kub2b.com/quote/2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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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瑜


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舞弊问题是制约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将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作为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措之一,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笔者通过研究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发布的检察工作白皮书、公安部公布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典型案例,对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问题的主要罪名及法律规定进行简要梳理,为民营企业进行内部腐败治理提供参考。


一、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挪用资金罪


(一)概念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概念


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概念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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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瑜,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自2008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市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公诉人、市级党委办公厅、专职律师工作经历。在检察院就职期间,负责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在党委办公厅工作期间,负责法规、文件审核工作。从事律师工作后,蔡瑜律师长期专注于办理疑难复杂民商事、刑事案件业务,独立承办案件数百件,尤其擅长办理合同类、房产类、婚姻家事类民商事案件,以及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诉讼实战经验丰富。具备强烈的责任心、缜密的法律思维、精准的案情分析研判能力、娴熟的法庭辩论诉讼技巧,为案件争取良好的辩护、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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