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已失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号:法释〔2001〕14号
发布日期:2001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30日
时效性:2021年1月1日被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文号:法释〔2006〕6号
发布日期:2006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
时效性:2021年1月1日被废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文号:法释〔2010〕12号
发布日期:2010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
时效性:2021年1月1日被废止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文号:法释〔2013〕4号
发布日期:2013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13年2月1日
时效性:2021年1月1日被废止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注:详见以下介绍)
二、现行有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文号:法释〔2020〕26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时效性:部分被废止,其余仍有效
1.被废止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也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被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废止。
2.仍有效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外的部分,仍现行有效
笔者注:该司法解释的名称与被废止的“法释〔2001〕14号”看起来极为相似,但少了“若干”两字,且旧司法解释也少了(一)的编号,可能当时最高法也没想到后面会发布(二)、(三)、(四)三部司法解释,而现行有效的“法释〔2020〕26号”新司法解释已经考虑到后续可能会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故主动加上了(一)的序号,具体如下:
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文号:法释〔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9月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建议:为避免混淆,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时,最好加上“文号”。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vx:HWS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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