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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5个拒执罪典型案例(20250120)
发布时间:2025-10-07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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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0日,最高法官网“首页-法院资讯-要闻”栏目,更新了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的文章,其内容是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

为方便读者了解,简要整理如下:

 

案例目录:

1.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2.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

3.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4.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5.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详情:

(为方便阅读,部分文字、排版有调整,原文详见最高法官网,或文后附图)

1.案例一,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程某借款。

债务期限届满后,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

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偿还借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笔者注:中级法院的裁定,通常是二审裁定,比如驳回上诉,或者按上诉人撤诉处理),判令侯某某应向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侯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程某遂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山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侯某某对“邱某”享有210万余元的到期债权(邱某欠了侯某某的210万,且已经到期)。

于是,执行法官多次向邱某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

①邱某暂停向侯某某支付到期欠款,

②并在上述款项付款时间到达时,直接将应付给侯某某的款项转付至法院账户。

 

又查,因邱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侯某某亦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邱某名下房产。

 

其后,二人为了各自的利益,经商讨后,于2021年8月21日达成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邱某以支付10万元作为对价,换取侯某某主动放弃剩余债权,并且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申请解除对邱某名下房产的查封以及解除一切执行措施——意图以此保住邱某的房产,进而达到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

 

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侯某某与邱某仍拒不悔改,矢口否认恶意串通的情况,且侯某某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南山区法院将侯某某、邱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4月,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邱某经侦办民警劝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拒执罪”的案件审理阶段,侯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供述其与邱某虚假和解的情况,表示要撤销与邱某之间的和解协议;

同日,另案执行法院裁定,重新查封邱某名下原涉案房产。

2022年6月,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侯某某、邱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笔者注: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是很强的,有很多办法,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开口”,因此建议还是谨慎采用本文案例的相关“技巧”,否则一旦被法院发现,可能有刑事风险。)

 

(2)【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侯某某撤销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得以及时重新查封涉案房产,推动执行,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案例二,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

(1)【基本案情】

2022年,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中,审理法官发现:

①原告朱某与被告邱某,并非单纯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关系,二人在2015年即多有交集。

②邱某深陷多起债务纠纷,导致房屋于2018年被姑苏法院拍卖,而成功竞拍的买受人正是朱某。

(笔者注:朱某起诉邱某房屋租赁纠纷,结果法院发现,邱某在2018年被执行,房产被拍卖时,邱某的房子是被朱某买下——两人可能在这起执行拍卖活动中存在“串通”。)

 

审理法官迅速与该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共同调取相关执行案件卷宗进行研判,最终认定朱某等人存在“拒执”犯罪嫌疑。

于是,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经侦查查明,

①2017年至2018年期间,邱某因对外负债无力偿还引发多起纠纷陆续进入诉讼程序,其与配偶郁某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被法院查封。

②为规避法院执行,邱某与朱某等人共谋,虚构该房屋存在长达15年的租赁关系,并伪造支付租金的凭证等材料,导致该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以300万余元低价竞得。

③嗣后,朱某又将该房屋以5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022年12月,经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邱某、朱某、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邱某、朱某、郁某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适用缓刑。

 

(笔者注:邱某前几年欠了债务,被人起诉,房产也被查封了。为了避免房屋被按正常价格拍卖,邱某与朱某伪造了“15年租约”,由于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使得朱某可以用“承租人”的身份,以较低的价格,在拍卖中低价买下房屋。此后,朱某再按正常价格转卖他人。这种小技巧,损害了邱某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在法律上其实已经构成“拒执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也许,某些小技巧当时没有被发现,但后续一旦被其他纠纷的法院发现,法院随时可以将线索移送公安侦查。)

 

(2)【典型意义】

虚构借贷关系、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造成后续房屋带租拍卖低价受让,是不动产强制处置中较为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使被执行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低价买受后出售,以实现非法占有部分房屋价款的目的,进而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该案处理中,法院审执部门密切协作,高效开展线索甄别,最终依法追究朱某等人的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3.案例三,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1)【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2020年1月,李某向宝坻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

①强制提取了王某在法院另一执行案件中应得执行款25158元,

②强制扣划了王某名下账户存款1240元,

共执行到位26398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法院查明,王某于2020年1月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与其妻王某某商议,预谋转移财产。

王某某(妻子)明知王某(丈夫)被强制执行,为抗拒执行,仍与王某(丈夫)于次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将所有财产转移给王某某,所有债务由王某负担。

(笔者注:通俗的说,就是被执行人通过离婚的方式,把财产分给配偶,自己“净身出户”去“背债”。)

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宝坻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

此后,法院还查明王某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钱款用于赌博。王某与王某某的上述逃避法律义务、对抗执行的行为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

宝坻区法院将王某、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立案侦查。

2021年11月3日,王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

2021年11月16日,王某被取保候审。

2022年8月,王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被取保候审。

2021年11月,在王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于主动将判决确定的借款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时李某向王某、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2022年8月,经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王某、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笔者注: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离婚的夫妻双方,都可能构成“拒执罪”。)

 

(2)【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与妻子共谋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执行。

其与妻子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4.案例四,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1)【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某公司于是申请了执行。

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孙某提供了以下财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

①孙某名下的,大众牌轿车;

②孙某名下的,位于平房区的房产。

 

房产:

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

 

车辆:

另经查,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孙某、刘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辉主动投案。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平房区法院以孙某、刘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笔者注: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让配偶提供房产、车辆,作为《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的,后续却又私自转卖相关财产,致和解协议无法足额履行的,被执行人及配偶均有“拒执罪”的刑事风险。)

 

(2)【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5.案例五,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1)【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

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

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查封该公司多处房产。李某某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查封标的物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予以驳回。

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区法院两次向该公司下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对报告财产令未予以理会,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2021年3月,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批准逮捕。

2021年3月,桃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

目前,王某某已经就该借贷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

(笔者注:严格来说,在双方已经签订“和解协议”,同意以房抵债的情况下,根据诚信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反悔的。但是,可能有些法院对拒执罪的尺度把握不当,仅仅以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就移送公安按拒执罪侦查的。对此,检察院可以不予起诉。也即,法院也是有可能搞错的,一旦被错误移送起诉,要据理力争,充分行使相关辩护权。)

 

(2)【典型意义】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

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

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整理: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阅读本文,且阅读到此处,在此向您献上诚挚的谢意,今后也请多多支持及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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