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有金融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在采购工作中,通过不断完善采购制度、加强采购组织、规范采购实施、建立绩效监督体系等措施,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透明的采购管理体系。2024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同时提出“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正、坚持竞争择优、坚持协同高效”四大基本原则。这不仅为中央企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体系指明了方向,更为国有金融企业采购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有关措施分析
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明确了“非招标”采购方式外,对于大量使用国有资金进行采购的中央企业、国有企业来说,《指导意见》属于首次针对“非招标”采购方式提出部门性的规范指导,更弥补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采购方式无法完全适用的空白。例如,直接采购满足了既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企业难以开展“唯一性论证”,但又仅有1家供应商的采购情形。
同时,《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对于集团化企业来说,这项要求能更好地解决集团内部提供协同配套产品或服务机制的合规性问题。
二是进一步建立并完善采购管理机制。《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可以充分利用全国性的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等数智化手段,广泛开展寻源比价,提升采购结果质效,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保障。同时加强企业的供应商管理,要求开展全生命周期的分级管理与评价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探索在行业内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的共享机制,与此同时又明确要求,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指导意见》要求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要求从采购计划的制定到合同签署的全过程应按照程序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对小额零星采购流程提出简化要求,对应急突发采购提出完善程序的要求。对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要求纳入采购制度范围,探索行业间共建共享评审专家资源,强化评审专家履职尽责等要求。
三是加强集中统筹采购,借助数字化平台,提升采购公开透明度。《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符合标准化、集约化特点的同类型需求,企业应加大统筹与整合的力度,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的机制下,采取统谈统签、统谈分签、联合采购等模式,进一步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提高整体效益。支持并鼓励企业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通过自建等方式深化并完善电子采购系统的应用,提升采购的公开透明度。对低值易耗及通用服务等,鼓励自建电子商城,通过竞争性方式优选供应商,制定明确的商城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对国有金融企业采购管理的启发
近年来,各国有金融企业基本建立了采购管理制度,且有关制度也基本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但是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定义、适用情形等的规定暂未统一,各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标准的流程。因此,建议应遵照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参照《指导意见》要求,分析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采购业务流程进行重新梳理,完善采购制度体系。对于集团化企业可以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制定详细实施细则,明确清晰采购的责任主体、各类采购方式、对应的适用情形和范围,以及对应的具体实施流程,形成标准化的制度流程体系,提升采购制度建设,确保采购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强化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组织管理,进一步防范化解采购风险。
在采购实施前,应科学合理制定好采购计划,积极开展必要的市场调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质条件,使用标准化需求模板和范本,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同时更加关注采购计划管理。目前国有企业的采购计划编报,大多采取“自上而下”模式,即由需求请购部门按照采购部门的要求,提交采购需求计划,采购部门再汇总整理后进行计划编报,完成计划编报后再与需求请购部门进一步确认,最后提交采购决策机构审议后发布执行。在上述环节中,往往会面临因业务需求变化、取消等原因,而导致采购计划不得不变更。因此如何在满足采购计划管理科学合理性的基础上,又能确保采购计划的执行率,成为国有金融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调整计划编报模式,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模式。采购部门首先基于历史采购数据将采购品类进行分类分级,对于年度通用的大宗设备、通用服务等信息,编报年度定期采购频次与时间安排,然后再面向需求请购部门进行需求计划征集。明确采购批次,需求请购部门对于年度采购计划有一个清晰的时间概念与安排,提前规划立项审批等前置工作,进一步提升采购计划管理的执行率。对于其余品类,可通过自下而上模式收集整理需求后,对计划进行补充。二是充分调研市场,预测影响需求因子。梳理出采购规模大且容易被市场左右的品类,结合分析模型,充分评估市场供给、地缘政治、价格走势、进出口、汇率等各类因素对采购的影响,合理安排计划采购时间,确保采购的经济效益。三是建立沟通机制,使用信息化平台,按季度精细化管理。年度计划编报仅作为预测管理之用,按季度为一个管理周期,在提交采购重大决策机制审议生效前,计划管理员及时与需求请购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剔除或调整需求;利用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将采购计划与业务立项平台关联打通,对于已立项生效的需求,对应的采购计划即可标签标注;按季度维度,定期提交重大决策机制审议,审议后即可生效发布;采购系统跟踪采购计划的执行,生成从计划到执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便于计划管理员全面掌握计划的执行与管理。
在采购实施中,应加大供应商寻源,降低供应商响应操作的技术性门槛,合规审慎组织评审专家公正评审,进一步提升采购过程的合规性与竞争性。国有金融行业联合建立统一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资源平台,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资源入库标准,强化资源入库审核,加强供应商与评审专家评价结果的运用,优化资源搜索功能,提供标签化管理,行业间定期开展信息交流,进一步发挥平台价值。
在采购实施后,建立完善采购事后的绩效与评价机制,妥善处理采购异常情形,进一步防范化解采购风险,提升采购工作质效。与此同时,在采购日常管理中,还应加强采购人员的专业培养与指导,强化采购的廉洁与风险教育。
第三,强化集团采购的统筹管理,进一步提升采购规模效益。
国有金融企业应注重加强采购品类的统筹管理,对于符合标准化程度高、批次多等特点的通用型品类,可建立行业或集团“联合采购、各自签署”的机制,充分有效发挥规模集约效应,提升行业采购规模与标的吸引力,提高采购话语权,进一步为企业降本增效。在这个过程中,应充分调研,结合各自企业特点,梳理形成规范的采购流程,指导采购工作。对于集团总部集采结果,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在集团内部的结果应用,同步加强供应商价格与服务的跟踪管理,降低分散采购实施风险,加强精细化管理。
第四,强化“互联网+”的应用,进一步提升采购效率,确保流程合规。
国有金融企业应大力推广小额高频标准化产品与服务在采购商城的应用。在采购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的业务特点与流程的合理合规性。有效评估采购系统各方参与人的操作便利性与规范性,建立与财务、业务、资产、合同、监督、内控等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避免成为“信息孤岛”。合理评估采购工作流程,对采购计划、需求编制、文件审批、异常流程挂起等重点环节进行控制。运用大数据监督手段,构建采购全过程监督体系,进一步发挥信息化采购系统的优势,确保采购流程与结果的合规性。■
(实习编辑 韩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