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聊金罚决字〔2025〕37-39号)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贷款管理不到位,被罚款35万元。
刘钢(时任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孙晓琳(时任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助理),被警告。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贷款管理不到位,恒丰银行聊城东昌府支行被罚款35万元】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文章地址:http://baitong.kub2b.com/news/1152.html
栏目首页
相关文章
动态
同类文章
热门文章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企库往资讯移动站 http://mob.kub2b.com/ , 查看更多